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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5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秀荣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荣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515刑初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秀荣,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海林市。因伪造证件、公章违法行为于2016年11月26日被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同年12月5日被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大海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冯伟红,黑龙江冯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冬青,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大林检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秀荣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秀荣及其辩护人冯伟红、张冬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秀荣购买印章雕刻机后通过自学掌握了印章雕刻技术。2014年开始为有需求的顾客制造虚假的高中毕业证、房产证、结婚证、户籍证明等证件或证明并收取相应费用。在制作虚假证件(证明)过程中需要各种印章,被告人孙秀荣使用购买的刻章机与刻章原料参照原件印章印模进行伪造。经侦查,公安机关在孙秀荣经营的新星电脑服务中心现场查获各类印章共计75枚,其中国家机关印章17枚,企业印章14枚、事业单位印章8枚,其他印章36枚。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孙秀荣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一、物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印章75枚、苹果手机1部、刻章机1台、联想笔记本1台等;二、书证被告人孙秀荣的户籍证明、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三、证人宋某某、王某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四、被告人孙秀荣的供述和辩解;五、哈尔滨市公安刑侦刑事技术大队出具的鉴定意见等;六、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出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秀荣在未获得相应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授权的情况下,伪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印章,通过使用伪造印章制作虚假的国家机关证件并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秀荣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秀荣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秀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部分伪造的证件、印章是用于练习所产生的,并没有使用,有一枚印章不是孙秀荣所伪造的,而是顾客拿过来的样本,其他证据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孙秀荣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建议适用缓刑;二、孙秀荣主观恶性较小;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对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有异议,没有证明印文特征分别同一性,对于其他证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秀荣在大约2000年时开始经营海林市长汀镇新星电脑服务中心,主要业务有打字、复印。在2009年更换营业执照的时候增加了刻章的业务,之后在淘宝平台购买了激光雕刻印章机,通过自学掌握了印章雕刻技术。由于合法业务不景气,孙秀荣为获取非法利益,在2014年开始为有需求的顾客制造虚假的高中毕业证、房产证、结婚证、户籍证明等证件或证明,收取相应费用。在制作虚假证件或证明过程中需要各种印章,孙秀荣使用购买的刻章机与刻章原料参照原件印章印模进行伪造。孙秀荣也利用手机在网上联系定做一些假章、购买毕业证书封皮等业务。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孙秀荣经营的新星电脑服务中心现场查获各类印章共计75枚,其中伪造国家机关印章17枚,伪造企业印章14枚、事业单位印章8枚,其他印章36枚。2016年11月25日,孙秀荣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孙秀荣供述和辩解。证明她经营的新星电脑服务中心获得了篆刻公章的行政许可,通过网上购买了刻章机,本意是为了增加项目收入,2014年后有顾客让她制作一些虚假证件或证明,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她开始私刻各种公章。私自刻制的公章和名章共计70枚左右,所用的公章原料、毕业证内页和封皮是从网上购买的,根据购买者的需求制作相应的证件并加盖假公章,大海林林业局在办理厂办大集体时,她帮助一些人做旧了一部分上岗操作证,后期开始制作虚假的上岗操作证,同时她还伪造过知青卡片、初、高中毕业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多种虚假证件。顾客提供原件样本,她就照着原件伪造,相关证件上的公章都是她自己私刻的,没有严格按照合法刻章业务要求让顾客提供证明材料,她为一些退休人员做了十几份虚假操作证和工资单并收取相应费用,帮助不符合提前退休规定的相关人员申请重体力提前退休。2016年5月份,她为刘某1制作了1本虚假房照并收取150元钱,为造假房证,私自篆刻了“海林市房地产管理局长汀分局”、“陈喜彬印”、“卢艳”“微机员郑桂华”“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现金收讫”等公章和名章。她还有偿的为刘某2制作虚假的高中毕业证等事实;二、证人宋某某证言。他是被告人孙秀荣的丈夫。证明新星电脑服务中心是其爱人孙秀荣经营的,70多枚假印章是孙秀荣制作的,并且为一些人办理厂办小集体时制作虚假学历或者其他证明,假印章有一部分是孙秀荣用自己家的刻章机器制作的,有一部分复杂的是通过网上定做的,来做假证的人直接和孙秀荣交涉,他不管做章,孙秀荣在制作假证时他做辅助性裁纸工作的事实;三、证人王某某证言。她是新星电脑服务中心的雇员。证明她知道顾客来找孙秀荣做假证的情况,有一些顾客没有持刻章的手续,但孙秀荣仍接受这样的业务,一般都到里面的屋内商量和操作,并且看到过孙秀荣处理完成伪造证件的事实;四、证人刘某1证言。证明2016年6月份,她到孙秀荣处花了180元制作1个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目的是为了享受林业局的政策。还证实她取证时看到房本已经做好了,新星男老板拿切刀来切边,一下把房本切坏了,又等了几天才拿到假证的事实;五、书证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证明买房人刘某1于1998年10月27日从卖方人连振芳处购买房屋,其中包括东侧已倒塌的房屋,该房屋就是刘某1有偿的让孙秀荣制作虚假房产证中所指的房屋事实;六、证人刘某2证言。证明他想获取大专学历,因高中未毕业而不能上学,遂产生制作虚假高中毕业证的想法,当找到新星复印社时,孙秀荣表示能制作,但需要1本真实高中毕业证做参照,他向徐某某借了高中毕业证,孙秀荣答应为他制作高中毕业证,他向孙秀荣交了200元买假证钱的事实;七、证人徐某某证言。证明大约2016年12月份,刘某2给他打电话要借高中毕业证用做样品,到复印社做个假证,他让父亲把高中毕业证交给了刘某2,第二天得知复印社被民警查了的事实;八、物证台式电脑主机4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激光雕刻机1台、苹果手机1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假印章75枚。证明被告人孙秀荣利用手机、电脑联系办假证业务,用激光雕刻机私自刻制各性质印章75枚的事实;九、书证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向黑龙江省省内单位调取的关于涉案印章代表单位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孙秀荣伪造的黑龙江省省内单位印章中,属于国家机关印章有:黑龙江省民政厅婚姻登记专用章;黑龙江省民政厅婚姻证件管理专用章;尚志市公安局一面坡派出所户口专用;伊春市公安局联合派出所户口专用;扶余市公安局西北派出所;海伦市公安局双录派出所;肇东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户口专用;海林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红星派出所户口专用;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红旗派出所;牡丹江农垦公安局海林派出所;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管理局教育处钢印,共计14枚。属于事业单位印章有: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案室;黑龙江省牡丹江神经精神病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海林市房地产管理局长汀分局;牡丹江市康安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共计5枚。属于企业印章有:大海林林业局第四中学;大海林林业局第三中学;大海林林业局第一中学;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大海林林业局红星经营所;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现金收讫;大海林林业局财务科银行往来专用章;黑龙江省海林农场第一管理区;黑龙江省海林农场;黑龙江省海林农场财务专用章;黑龙江省海林农场社区居民委支部委员会;大海林林业局城管大队工会委员会;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计划生育办公室;黑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海林市黑龙江省大海林局医院专用章,共计14枚的事实;十、书证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向黑龙江省省外单位调取的关于涉案印章代表单位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孙秀荣伪造的黑龙江省省外单位印章中,属于国家机关印章有:日照市公安局三庄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社会保障所;海城市公安局接文派出所户口专用,共计3枚。属于事业单位印章有:海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珲春市社会保险局综合业务专用章;长春市社会保险局二道分局保险证明专用章,共计3枚的事实;十一、哈尔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假章电子版印文与印章盖印印文特征是否分别同一的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印章名为海林市房地产管理局长汀分局、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现金收讫、陈喜彬印、卢艳、微机员郑桂华的电子版印文与上述印章盖印印文特征分别同一的事实;十二、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关于手机和硬盘的检验鉴定报告书。证明送检材料孙秀荣的手机以及在新星电脑服务中心扣押的电脑机箱中的硬盘已经由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进行数据封存,结合相应电子数据证明案件事实;十三、在孙秀荣处扣押的电脑机箱中由林业公安局网安支队保存并提取的电子数据。证明“海林市房地产管理局长汀分局”等公章的电脑图案系从孙秀荣电脑中提取;十四、书证被告人孙秀荣的户籍信息表。证明孙秀荣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其他的基本情况事实;十五、书证群众举报信。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的事实;十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新星电脑服务中心的具体位置及案发现场提取物证等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秀荣为获取经济利益,实施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孙秀荣为获取经济利益,实施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孙秀荣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孙秀荣辩称印章中有一些是练习时用的,根据刑法规定,孙秀荣从未经相应的主体许可私自刻制印章时,就已经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权威性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正常活动的声誉,刻制行为完成时,该伪造印章就已经达到犯罪既遂的状态,故对于该辩解不予采纳。关于孙秀荣辩称有1枚印章是顾客拿来的样本,不应该算作伪造的章数,根据被告人供述笔录,长汀镇船木家具厂财务专用章是因为停电没刻完,等来电后得知家具厂在别处刻印完了,所以就把这枚印章留下了,通过庭审公诉机关对该印章并没有作为犯罪物证举示,而另1枚海林农场居委会支部委员会的章虽然是因私自刻制错误留下的,但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为伪造印章的数量,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建议对孙秀荣适用宣告缓刑的意见,通过审理查明,孙秀荣伪造国家机关印章17枚、企业印章14枚、事业单位印章8枚共计39枚,其中包括可以证明身份关系的印章,且伪造了初、高中毕业证、房产证、结婚证、户籍证明等证件、证明,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宣告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孙秀荣犯罪时主观恶性较小的意见,通过审理查明,孙秀荣犯罪时是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实施伪造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大,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孙秀荣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没有前科劣迹的从轻处罚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中没有得出印文特征分别同一的质证意见,经核实该司法鉴定意见能够证明假印章电子版印文与相对应的印章盖印印文特征分别同一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故对该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孙秀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孙秀荣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孙秀荣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犯罪行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孙秀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秀荣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二、对伪造的印章75枚、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毕业证予以没收销毁,供犯罪所用的激光雕刻机1台、电脑主机4台、联想笔记本1台、苹果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树峰审 判 员  史广斌人民陪审员  常绍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传亮书 记 员  李伟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