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程小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小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764号罪犯程小兰,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松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松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小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小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小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程小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程小兰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小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舒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