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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富兰;尹友江、天津市润鹏汽车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1917号申请执行人:王富兰,女,193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尹友江,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润鹏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投资人:胡俊东,总经理。王富兰申请执行尹友江、天津市润鹏汽车修理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05民初468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