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富兰;尹友江、天津市润鹏汽车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1917号申请执行人:王富兰,女,193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尹友江,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润鹏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投资人:胡俊东,总经理。王富兰申请执行尹友江、天津市润鹏汽车修理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05民初468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