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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济南正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宋光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正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宋光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2215号原告:济南正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宪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吉重,该公司职工。被告:宋光伟,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济南正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光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济南正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正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计107.50元,由原告济南正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