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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民特27号申请人:徐某某,女,1966年1月4日生,汉族,济南热电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仇萍,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申请人徐某某申请宣告陈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某某述称,我与被申请人陈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我发现陈某某性格孤僻,于是双方矛盾越来越多,2012年陈某某甚至对我实施暴力殴打,2015年我不堪精神困扰和心理恐惧,搬出居住。现我已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陈某某离婚,在离婚案件审理中,陈某某提交了本人的门诊规定病种专用病历及残疾人证(精神贰级),故无法确定陈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现我依法申请法院认定被申请人陈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陈某某称,我觉得自己意识清楚,但离不开吃调节大脑神经类的药。我在1997年得了精神病,因为当时要买房工作及经济压力比较大,愁得慌,当时在工作时发了精神病。现在觉得已经恢复大部分了,但还是赶不上正常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徐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本院受理此案后,申请人徐某某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陈某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陈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生活能自理,并能正常上班,只是平常交流反应稍慢,对于离婚的事情被鉴定人称自己不想离婚,能做出完整的意思表示,认为被鉴定人陈某某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某某作为被申请人陈某某的配偶,具有申请宣告陈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资格,且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现申请人徐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对以上鉴定意见均无异议,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陈某某具有申请人徐某某申请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由此可知,被申请人陈某某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设立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应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徐某某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小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颜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