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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治利与尚鲜娥、贺慧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利,尚鲜娥,贺慧珍,贺歧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1864号原告刘治利,公民身份号码×××,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绥德县。被告尚鲜娥,公民身份号码×××,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贺慧珍,成年,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尚鲜娥女儿。被告贺歧山,公民身份号码×××,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刘治利与被告尚鲜娥、贺慧珍、贺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刘治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治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2元,减半收取1501元,由刘治利负担。审 判 长  白常福代理审判员  梁保平人民陪审员  王阿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