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治利与尚鲜娥、贺慧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利,尚鲜娥,贺慧珍,贺歧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1864号原告刘治利,公民身份号码×××,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绥德县。被告尚鲜娥,公民身份号码×××,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贺慧珍,成年,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尚鲜娥女儿。被告贺歧山,公民身份号码×××,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刘治利与被告尚鲜娥、贺慧珍、贺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刘治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治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2元,减半收取1501元,由刘治利负担。审 判 长 白常福代理审判员 梁保平人民陪审员 王阿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