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执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孔智育与车广彬、车广轶、王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智育,车广彬,车广轶,王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3执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孔智育,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车广彬,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车广轶,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王晓燕,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执行孔智育与车广彬、车广轶、王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黑1003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孔智育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车广彬、车广轶、王晓燕给付欠款95000元及利息627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被执行人车广彬、车广轶、王晓燕现暂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孔智育也无法找到提供被执行人车广彬、车广轶、王晓燕可供执行任何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车广彬、车广轶、王晓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波审判员 王伟东审判员 马永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