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夏顺发与查前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顺发,查前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762号原告:夏顺发,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杨宗利,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前龙,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湖东中路碧溪丽景城市花园27栋。负责人:吴俊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安莘,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顺发与被告查前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顺发于2017年8月14日以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顺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顺发撤回对被告查前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11元,由原告夏顺发负担。审判员 盛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琴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