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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7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余茂伟与罗德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茂伟,罗德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7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茂伟,男,汉族,1968年4月17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罗德洪,男,198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61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余茂伟申请执行罗德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罗德洪支付申请人余茂伟122604元及利息;二、由被执行人罗德洪承担案件受理费1375元,执行费1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存款8066元,查封被执行人罗德洪所有的车牌号为贵xxx**号别克牌汽车一辆,无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电话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作为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6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卢 松审判员  梁仕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