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赵福辉与王明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辉,王明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1民初1032号原告赵福辉,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千年,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辉,女,194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原告赵福辉与被告王明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姜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午明、审判员梁胜阳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明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福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月1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麻城市紫竹林麻棉宿舍第五幢一单元第二层202房屋卖给原告,房屋价款21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了21万元给被告,但是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诿。被告王明辉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和提交证据。经过本院审查,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赵福辉与被告王明辉于2017年1月1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麻城市紫竹林麻棉宿舍第五幢一单元第二层202房屋(麻城市房产证鼓楼字第××号)卖给原告,房屋价款21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了21万元给被告,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诿。本院认为:原告赵福辉与被告王明辉所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原告已按合同交付房屋款项,原告应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故对原告要求判令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麻城市紫竹林麻棉宿舍第五幢一单元第二层202房屋(麻城市房产证鼓楼字第××号)属原告赵福辉所有。二、被告王明辉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赵福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 辉审判员 张午明审判员 梁胜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