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高玉凤与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凤,王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8民初951号原告:高玉凤,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森,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鹏,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高玉凤与被告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玉凤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鹏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玉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砖款3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价值35000元的砖,没有支付该笔款项,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拒不还款。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被告王鹏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高玉凤系经营砖生意的个体经销商,2013年,原告高玉凤经朋友介绍与被告王鹏认识。后被告从原告处购砖,原告将加气砖运送到被告承包的驻马店市驿城区美域美家建设工地,被告收到原告的加气砖后,曾支付给原告部分砖款,下欠部分砖款未支付。2015年4月24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高玉凤加气砖款叁万伍仟元整(¥35000)于7月24号归还。王鹏2015.4.24”。该笔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货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原告遂于2017年3月15日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下欠的砖款35000元。本院立案后,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应诉文书。2017年5月4日,本院依法在报纸上公告送达有关应诉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上为本案事实。以上事实有原告方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等书面证据在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王鹏欠原告高玉凤砖款3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砖款3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鹏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高玉凤砖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5元,由被告王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凌审 判 员 上官丽娜人民陪审员 刘 国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鑫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