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执5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志国、聂海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国,聂海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565号之一申请人:孙志国,男。被执行人:聂海莲,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聂海莲在中国建设银行港区支行仙河分理处账户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