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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胡东松与陈笑刘、刘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东松,陈笑刘,刘洋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352号原告:胡东松,男,1989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陈笑刘,男,1978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刘洋洋,男,1988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东松诉被陈笑刘、刘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东松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东松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东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