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胡东松与陈笑刘、刘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东松,陈笑刘,刘洋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352号原告:胡东松,男,1989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陈笑刘,男,1978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刘洋洋,男,1988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东松诉被陈笑刘、刘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东松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东松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东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