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财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水长、于少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水长,于少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287号申请人:王水长,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被申请人:于少康,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通许县。申请人王水长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于少康驾驶的豫B×××××号小型轿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于少康驾驶的豫B×××××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2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霍青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佳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