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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01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六团与米秋红、范文海非诉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六团,米秋红,范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01财保23号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六团。法定代表人:乔国庆,该团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龙,新疆下野地垦区小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米秋红,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第八师一三六团。被申请人:范文海,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第八师一三六团。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六团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米秋红、范文海所有的位于第八师一三六团X小区X栋XXX号楼房一套予以保全。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六团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六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米秋红、范文海所有的位于第八师一三六团X小区X栋XXX号楼房一套,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六团负担,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三六团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殷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申亚飞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