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韩利平与徐军、江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利平,徐军,江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967号原告:韩利平,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被告:徐军,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被告:江丽萍,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原告韩利平与被告徐军、江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韩利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利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为8250元,由原告韩利平负担。审 判 员 苏国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冬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