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景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景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82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街文安里8-4-301。法定代表人:孙淑珍,总经理。被执行人崔景凤,女,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景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景凤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8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