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侯良峰与王合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良峰,王合振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民初2655号原告:侯良峰,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印好,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合振,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侯良峰与被告王合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良峰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印好,被告王合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良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7月15日签订的陈楼二村门面房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无效;2.判决被告返还转让费72000元及其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30日,张文全、孙淑华与濉溪县孙疃镇楼房村村委会签订租赁协议,张文全、孙淑华等租赁幸福沟并在此建造房屋,后张文全、孙淑华等人将部分沟段转让给王合振建筑房屋。被告王合振将其中的三间地皮转让给原告,双方约定价款为72000元,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永远归原告所有。2016年12月27日幸福沟上施工的其他部分房屋发生倒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合振辩称:我收到钱了,我购买孙淑华、张文全、黄凯三人的,他们把钱还给我,我把钱还给原告。原告侯良峰为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土地租赁协议,证明孙疃镇楼坊村民委员会与张文全、孙淑华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将幸福沟租赁给张文全、孙淑华用于开发房屋,王合振无权转让;3.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且转让款72000元已付清;4.检测(鉴定)报告,证明检测结论:(1)房屋倒塌主要原因:房屋北侧基础质量差,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毛石基础破坏;(2)鉴于沟渠上同类建筑的基础由同一施工队同时施工,且抽检的上部结构砌筑砂浆强度较低,整体性差,建议在未进行有效处理前暂停使用。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同时对原告所举证据亦不持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30日,张文全、孙淑华与濉溪县孙疃镇楼房村村委会签订租赁协议,张文全、孙淑华等租赁幸福沟并在此建造房屋,后张文全、孙淑华等人将部分沟段转让给王合振建筑房屋。被告王合振将其中的三间地皮转让给原告,2016年12月13日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将位于幸福沟以北三间门面的地皮(东西长10.5米,南北10米)转让给原告,双方约定:“价款为72000元,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永远归原告所有”原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但未在地基上建房。2016年12月27日幸福沟上施工的其他部分房屋发生倒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同无效。本案被告在没有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设的相关资质,擅自转让土地,所签订的转让合同实质是一份土地买卖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售卖行为无效,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部分,因原告在买卖活动中明知被告的售卖行为缺乏合法的手续,而与之交易.其行为存在过错,对利息的请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合振与原告侯良峰签订的陈楼二村门面房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无效。二、限被告王合振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给原告侯良峰转让费72000元。三、驳回原告侯良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王合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红岩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人民陪审员 杨李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晓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