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02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与廖五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廖五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144号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0716202665,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艺苑路27号2楼。负责人:姜利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娜,衢州市正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五妹,女,汉族,成年,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诉被告廖五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海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