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刑终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颜晓南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晓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终19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晓南,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高中肄业文化,住湖南省醴��市。2009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6年8月31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颜晓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湘028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颜晓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二、对被告人颜晓南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颜晓南不服,以“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晓南表示服判息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晓南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颜晓南撤回上诉。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7)湘028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树萍代理审判员 钟志建代理审判员 杨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邓雅如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