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金钱饲料(昆明)有限公司与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钱饲料(昆明)有限公司,付亚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1399号原告:金钱饲料(昆明)有限公司。住所:安宁市太平街道办事处昆瑞公路22公里处桥钢厂岔路口。法定代表人:王加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付亚恒,男,199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马坊村委会八里营村***号。本院受理的原告金钱饲料(昆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付亚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钱饲料(昆明)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钱饲料(昆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亚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计353元,由金钱饲料(昆明)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学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