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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金钱饲料(昆明)有限公司与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钱饲料(昆明)有限公司,付亚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1399号原告:金钱饲料(昆明)有限公司。住所:安宁市太平街道办事处昆瑞公路22公里处桥钢厂岔路口。法定代表人:王加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付亚恒,男,199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马坊村委会八里营村***号。本院受理的原告金钱饲料(昆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付亚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钱饲料(昆明)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钱饲料(昆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亚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计353元,由金钱饲料(昆明)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学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