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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1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龙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01刑初34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娅,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都匀市。2016年3月1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相关规定2016年5月10日被本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1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黔南州女子看守所。公诉机关匀检公诉刑诉〔2017〕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娅系吸毒人员。2017年3月29日21时许,都匀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都匀市广惠辖区被告人龙娅租住房内将其查获,并当场从卧室衣柜脚查获一个白色长方形插座状塑料盒,内有毒品疑似物四包;并在塑料盒旁查获银灰色电子秤一台、自制“冰壶”一个。经称量,其中两包共净重27.47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另两包共净重101.44克,经鉴定,均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认为被告人龙娅具有如下量刑情节: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认定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毒品鉴定文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及收据、检材提取笔录、提取尿液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图片说明、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户籍证明、被告人龙娅供述。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龙娅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龙娅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龙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红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卫琪(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