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6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培伦与上海奇敏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伦,张怀兵,上海奇敏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6884号原告:张培伦,男,198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怀兵,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上海奇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施则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冉勇,总经理。原告张培伦与被告张怀兵、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张培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并未缴纳案件的相关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培伦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春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炜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