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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7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曲海成与青岛卢氏汽车消音器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海成,青岛卢氏汽车消音器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7334号原告曲海成,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青岛卢氏汽车消音器厂,住所地即墨市店集镇演堤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海成、被告青岛卢氏汽车消音器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海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海成负担。审判员  王明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