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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8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志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志和,杨国祥,刘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8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志和,男,1948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杨国祥,男,1970年0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刘秀华,女,1952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3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开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秀华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开发区分理处62×××13账户存款72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行号:313455322059,账号:82×××35)。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