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万明容、肖朋德、谢桃园、吴咸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万明容,肖朋德,谢桃园,吴咸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531-5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673549938R。负责人:刘莉,行长。被执行人:万明容,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肖朋德,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谢桃园,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吴咸章,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万明容、肖朋德、谢桃园、吴咸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万明容、肖朋德、谢桃园、吴咸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明容、肖朋德、谢桃园、吴咸章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借款本金59942.28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3月17日的利息14809.19元,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时止,按年利率18.2%的标准计算罚息和复利),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12元、执行费10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万明容、肖朋德、谢桃园、吴咸章银行存款77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虞健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