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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国忠与周主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忠,周主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686号原告:赵国忠,男,汉族,1967年4月23日生,住阳信县。被告:周主洪,男,汉族,1974年7月13日生,住庆云县。原告赵国忠诉被告周主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赵国忠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国忠负担。审判员  杨清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