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国忠与周主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忠,周主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686号原告:赵国忠,男,汉族,1967年4月23日生,住阳信县。被告:周主洪,男,汉族,1974年7月13日生,住庆云县。原告赵国忠诉被告周主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赵国忠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国忠负担。审判员 杨清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