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孝勤与被执行人凯瑞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勤,平利县凯瑞斯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94号申请执行人李孝勤,女,汉族。被执行人:平利县凯瑞斯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斯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建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孝勤与被执行人凯瑞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6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凯瑞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合计13149.5元,交纳申请费97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现金现金2000元及20套服装折价1600元,共计3600元的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926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申请费被执行人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纯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