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行审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宁良兵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宁良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1行审47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沂南县祥和路21号。法定代表人陈金沂,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波,沂南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忠,沂南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宁良兵,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宁良兵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沂国土资罚字[2016]第2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宁良兵未经批准,擅自于2016年7月份开始,非法占用沂南县双堠镇涝子峪村集体土地6525平方米(其中建设占地面积287平方米)建板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于2016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沂国土资罚字[2016]第2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15日内对破坏的基本农田287平方米(合0.43亩)进行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2、并对你破坏耕地的行为,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每亩24000元),共计10320元(大写:壹万零叁佰贰拾元整)。”并依法告知了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既不起诉又不申请复议,又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第六十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三)项的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沂国土资罚字[2016]第22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由沂南县双堠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2项,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协助配合;三、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2项,即对被执行人宁良兵罚款10320元人民币及因被执行人逾期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部分,由本院予以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公峰审 判 员 李维海人民陪审员 代立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靳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