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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龙玉与攀枝花市长桥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玉,攀枝花市长桥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710号申请执行人陈龙玉,女,汉族,1973年10月6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惠民乡。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长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唐福生,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710号申请人陈龙玉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长桥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房管、国土均暂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已经停产三年,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7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唐天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