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5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279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马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人民币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马某当庭兑付4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马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27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