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4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佩佩与宁乡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赛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佩佩,宁乡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赛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4127号原告:李佩佩,女,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宁乡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408号。法定代表人:贺赛军。被告:贺赛军,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佩佩与被告宁乡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赛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佩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佩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佩佩负担。审判员 王 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依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