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6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源与訾会军、张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源,訾会军,张萍,胡波,开封市春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972号原告刘源,男,汉族,1989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訾会军,男,汉族,1973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被告张萍,女,汉族,成年人,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胡波,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庭区。被告开封市春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延寿寺街46号。社会统一代码:91410200097387044K。法定代表人王辉,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182号。社会统一代码:91411400706700551Y。代表人赵国,职务总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金域湾10号楼19、20号商铺。社会统一代码:91411400795714313N。代表人杨广伟,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与中原路交叉口欧亚阳光花园AI区。社会统一代码:914114816999698340。代表人张阿力,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19号街道(道清路与振中路交叉口)。社会统一代码:91410700667225486W。代表人崔建齐,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源诉被告訾会军、张萍、胡波、开封市春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源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