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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行审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与章锦赞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章锦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7行审537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世猛,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章锦赞,男,195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土资执罚[2013]14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没收建筑物等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苍土资执罚[2013]14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8月15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700平方米;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罚款10050元。2017年5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但责令退还土地和没收建筑物属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的内容,不予执行,其余项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苍土资执罚[2013]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三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华树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章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