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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与詹国根、方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詹国根,方佑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242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住所地:开化县林山乡。负责人:林益春,该分社主任。被告:詹国根,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方佑英,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与被告詹国根、方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詹国根、方佑英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撤回对被告詹国根、方佑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山分社负担。审 判 员 吴清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林宇琼书 记 员 周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