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4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4505祁红根与吴虹、谢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红根,吴虹,谢章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民初4505号原告:祁红根,男,1971年5月2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敖大,男,常州市武进区夏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虹,男,1984年7月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谢章凤,女,1982年7月2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祁红根与被告吴虹、谢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红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敖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虹、谢章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红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即刻偿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10000元整;2.判令两被告偿还自2016年12月14日起按照年利息6%支付借款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吴虹、谢章凤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5年7月8日,被告吴虹以家中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祁红根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祁红根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整,至2015年9月10日还。2016年12月14日,被告吴虹就上述借款向原告祁红根出具借条1份,该借条载明:今借祁红根壹万元整,元旦前还三千,其余过年前归还。2017年1月27日被告吴虹向原告祁红根支付700元。后被告未能支付,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处理。2.被告吴虹、谢章凤于2015年6月3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所涉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因原告祁红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约定,故对其提出2017年1月27日被告吴虹支付的700元是利息的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该款应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原告祁红根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虹、谢章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祁红根归还借款本金93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祁红根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虹、谢章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潘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