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5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永强与戴海斌、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强,戴海斌,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718号原告:许永强,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宏伟,上海淳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海斌,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张勇,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原告许永强与被告戴海斌、张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许永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许永强负担。审 判 员 罗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罗渊附:本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