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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终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俞正文、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彩票、奖券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正文,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正文,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住所地:济南市经十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云海,主任。委托代理人:陈金玲,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兴,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法务部部长。上诉人俞正文、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俞正文、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中栋审判员  王亚利审判员  李令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