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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湖南广播电视台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广播电视台,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155号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鹰影视文化城金鹰大厦。法定代表人:吕焕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丽,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号4号楼7楼法定代表人:米昕。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日佳,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诉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负担。审 判 长  闵俊伟审 判 员  王力夫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