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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桂建与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桂建,王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006号原告:洪桂建,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代理人:陈正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毅,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祥,男,199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洪桂建为与被告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祥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6月18日,被告王祥向原告洪桂建借款10000元,并由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款的事实。上述借款被告王祥至今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洪桂建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10000元从2017年7月1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雪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