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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银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51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银风,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于山西省浑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山西省浑源县裴村乡下疃村***号,暂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2017年3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冯慧玲。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银风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荣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银风及其辩护人冯慧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银风在太原市小店区星河湾3号园小区27号楼2单元2701室被害人王某家中当保姆打扫卫生时,趁家中无人之际,分四次将王某放于家中次卧室床上枕头下的一块FolliFollie牌女士手表(经鉴定,价值3290元;已追回)、放于主卧室床上枕头下的一块百达翡丽男士手表(经鉴定,价值255509元;已追回)、放于客厅沙发上的一条杰尼亚牌男士皮带(无法鉴定;已追回)、放于次卧室衣柜内的一件女士羊剪绒大衣(无法鉴定;未追回)盗窃。案发后,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张银风的行为予以谅解。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价格认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银风四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587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银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张银风已将盗取的财物归还了被害人,事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其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希望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16年4、5月份,被告人张银风经人介绍到被害人王某家中当保姆。同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银风在被害人王某位于太原市小店区星河湾3号园小区27号楼2单元2701室打扫卫生时,趁家中无人之际,分别将王某家中放置的一块FolliFOllie女士手表、一块百达翡丽男士手表、一条杰尼亚牌男士皮带及一件女士羊剪绒大衣盗走。现被盗窃赃物除羊剪绒大衣外,其余物品已被追回,并返回被害人。经鉴定,涉案女士手表,价值人民币3290元;男士手表,价值人民币255509元。因涉案的羊剪绒大衣未追回、皮带真伪不详,未能做出价格鉴定。2017年3月3日,王某、刘文涛夫妇出具谅解书,对张银风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明2016年9月27日17时许,我和老公回家后,将手表放置在主卧室衣柜抽屉里,就没有动过。到10月30日下午16时,我们回家取放在抽屉里的手表时,发现手表不见了,在家中寻找,均没有找到。11月8日,我仔细清点东西,发现家中丢失一条男士皮带及放在衣柜里黄色皮包中的20000元现金,于是就报警了。2017年2月18日左右的一天上午,我发现家中钱包里少了100元,因为从去年10月份开始,家中就时常丢东西,我怀疑是保姆所为。于是,我和老公同保姆谈这件事情。结果,保姆说100元是她刚才偷的。在谈的过程中,保姆承认说,之前我家中丢失的男士手表、女士手表是她偷的。我在2016年报案后,还发现自己的一件大衣丢了。我又和她说这件事,保姆说大衣是她拿走的。随后,我和我老公开车拉上她一起去了她家,她把我家的两块表拿出来给了我们。之后,保姆和我们说,她还偷了我家一条皮带,会在一两天内把皮带和家门钥匙还给我们。2月20日,我给保姆打电话说,让她把拿走的东西当天晚上之前还给我。但到20时许,我给她打电话时,对方手机无法接通了。于是,我来刑警队反映这个情况。保姆姓张,2016年4月份左右,经朋友介绍雇佣到我家的,一直做到现在。她有我家钥匙,可以自由出入我们的住处。2.刘文涛的询问笔录,证明我家中被盗的财物是家里的保姆盗窃的。我在太原市小店区星河湾的家里被盗了,在2016年11月8日就报警了。2017年2月18日上午,我老婆把一个她的手包放到家里餐桌上,里面放着有800元,之后就出门了。当她中午回家后,发现包里少了100元,当时保姆在家。我回到家后,就问保姆,包里少了100元是不是她拿的,她承认她拿了100元。我想起来家里丢过表、皮带、20000元现金,就问她这些东西是不是她拿的,她当时承认拿了家里的两块手表、一件衣服、一条皮带。两万元现金,她没有承认。当时,我们跟着她去了她家里,把两块手表给了我,并说第二天会都还给我们。之后,她就一直推脱有事情,暂时还不了东西,随后电话一直处于无法接通的状态。2月28日15时许,我和我老婆去了她家,发现她已经出去了。联系到她儿子之后,她儿子说她去外地有事情,他也联系不上。保姆”张姐”(真名不知道),43岁左右,家住太原市小店区狄村建南汽车站附近。2016年4月左右,开始在我家工作的。丢了东西之后,问过保姆有关情况,当时她说没有见过,不是她拿的。3.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2月28日22时许,该队民警在太原市小店区刚玉小区5号楼3单元4层西户将张银风抓获,并传唤至该队进行审查。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28日接受王某提供的微信截图四张,并附有截图照片。5.被盗物品照片,证明被盗手表2块及皮带一条的外观特征。6.小店价认定字(2017)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百达翡丽男士表,价值人民币255509元;FolliFollie女表价值人民币3290元。7.(小店价认鉴字2017)14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因大衣未追回,皮带真伪不详,决定不予受理。8.辨认笔录,证明了王某、刘文涛分别辨认出被告人张银风的过程。9.谅解书,证明2017年3月3日,王某、刘文涛夫妇出具该谅解书,鉴于手表两块、皮带一条已追回,对张银风表示谅解,同时请求司法机关给予张银风免予处罚的机会。10.被告人张银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还证明,2017年1月中旬的一天,我把这件女士大衣放到小店区昌盛街的一家洗衣店了,洗衣店的名字记不清了,只记得是一家水洗店。过了五六天,我去那家洗衣店取衣服时,发现洗衣店已经搬走了,搬到什么地方,我也不知道,后来也没去找。11.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张银风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银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87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银风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银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还被害人部分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银风的辩护人关于对张银风可以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银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羊剪绒一件,返回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荣川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人民陪审员  张秋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