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6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关洋洋、关永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洋洋,关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庆柯。委托代理人于春来。被执行人关洋洋。被执行人关永祥。本院依据(2016)黑0126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关洋洋、关永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恢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彦龙审判员  唐林祥审判员  王忠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