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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叶萍与蔡一喆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萍,蔡一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634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执1634号申请执行人叶萍,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蔡一喆,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执行原告叶萍与被告蔡一喆(2016)沪0106民初2818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蔡一喆名下在本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股票、社保等线索,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市宝山区高境一村XXX号XXX室房产。现该房产处置尚需一定时间,本院亦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28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靖审判长 罗海鸣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汪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