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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执20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小芳与李晓林、罗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芳,李晓林,罗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20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小芳,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李晓林,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罗玲,女,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小芳与被执行人李晓林,罗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渡口公证处于作出的(2014)渝渡证字第9995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晓林,罗玲逾期未履行该公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小芳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晓林、罗玲的房屋(香格里拉、南大街两处)已拍卖流标以物抵债给申请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20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公证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其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