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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450杨冬生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生,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450号原告:杨冬生,男,199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河省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2-3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原告杨冬生诉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杨冬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冬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冬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冬生负担。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张殿美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