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622民初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西天宏电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童丽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天宏电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童丽花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670号之一原告:江西天宏电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558468403J,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邓埠镇玺星广场13栋108号。法定表人:吴振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锋,江西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丽花,女,汉族,1978年6月30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经商,住江西省余江县。原告江西天宏电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童丽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天宏电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以原告江西天宏电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与被告童丽花“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天宏电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00由原告江西天宏电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祝根龙人民陪审员  王馥香人民陪审员  倪爱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炎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