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希军与张永祥、滨州市路宽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希军,张永祥,滨州市路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061号原告:赵希军,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无棣恒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祥,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滨州市路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一路329号。原告赵希军与被告张永祥、滨州市路宽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希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希军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赵希军负担。审判员 张爱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佳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