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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希军与张永祥、滨州市路宽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希军,张永祥,滨州市路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061号原告:赵希军,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无棣恒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祥,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滨州市路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一路329号。原告赵希军与被告张永祥、滨州市路宽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希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希军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赵希军负担。审判员  张爱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佳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