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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费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姚素花、钱国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素花,钱国鸿,高敬红,许娟,邹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费135号被执行人姚素花,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钱国鸿,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高敬红,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许娟,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住。被执行人邹建林,男,1972年8月7日出生,住建德市。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姚素花、钱国鸿、高敬红、许娟、邹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杭建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姚素花、钱国鸿、高敬红、许娟、邹建林未履行支付本案诉讼费的义务,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人民币189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姚素花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高敬红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7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 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