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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9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善洞与王传彬、淄博宏泰化纤器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洞,王传彬,淄博宏泰化纤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918-2号原告王善洞,男,原籍山东省冠县。被告王传彬,男,住邹平县。被告淄博宏泰化纤器材有限公司。原告王善洞与被告王传彬、淄博宏泰化纤器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鲁1626民初91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王传彬、淄博宏泰化纤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赵海霞审 判 员  王 谦人民陪审员  张 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