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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会、郭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会,郭春燕,谢刘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691号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淮河中路。组织机构代码87579895-9。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王会,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郭春燕,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系被告王会之妻。被告:谢刘俊,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申:谢文敬,男,199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新安集镇单庄行政村谢寨村001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会、郭春燕、谢刘俊、谢文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4元,由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崔广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 腾 关注公众号“”